弗吉尼亞法律

就法定強暴而言(弗吉尼亞州不是法律術語),有兩個法例適用。

第一條例(§ 18.2-63) 涉及兒童年齡 13 或 14 的肉體知識。

第二條例涉及 18 歲或以上的人與年齡 15、16 或 17 歲的人進行性行為,這是一類違規,可處罰最多一年監禁和 $2, 500。00很好。

§ 18.2-63。對十三至十五歲的孩子的肉體知識。

:如果任何人在沒有使用武力的情況下認識一名十三歲或以上但未滿十五歲的兒童,該人應該犯 4 級重罪。

B. 如有任何人在沒有使用武力的情況下認識一名十三歲或以上但未滿十五歲的兒童同意性行為,而被告是未成年人,而該同意兒童年少於被告人三歲或以上,則被告應犯 6 級重罪。如此同意子女少於被告人的三歲以下,則被告應犯 4 類違規。

計算該子女是否為被告未成年人的三歲或以上,應分別使用該子女和被告的實際出生日期。

C. 在本條的目的下,(i) 未滿十三歲的兒童不得被視為同意的兒童,而 (ii)「肉體知識」包括性交、淫亂、口交、肛交、以及動物和無生物性物性滲透的行為。

§ 18.2-371。造成或鼓勵使兒童犯罪、虐待等的行為;懲罰;被遺棄的嬰兒。

任何 18 歲或以上的人士(包括任何子女的父母),他們 (i) 故意為、鼓勵或造成任何使子女犯罪、需要服務、需要監督,或受到虐待或忽視的任何行為、疏忽或依據第 16 條所定義的任何人士。1-228 或 (ii) 與 15 歲或以上的子女與其配偶、子女或孫子不屬於其配偶、子女或孫子屬於 1 級罪行的犯罪,或者對象進行同意性行為或者進行淫亂、口交或戒指。本條不得解釋為廢止、修改或以任何方式影響 §§ 18。2-18, 18.2-19, 18.2-61,18.2-63 和 18。2-347。

如本條所提出的檢控方式只是被告家長將子女留在醫院或救援小隊,則該法人在兒童生命的首 14 天內安全地將兒童安全交到提供 24 小時緊急服務的醫院或聘用緊急醫療技術人員的主辦救援小隊,就該條根據本條提出檢控的答辯。為了保證答辯的適用,兒童應以合理計算的方式來生育,以確保兒童的安全。

(代碼 1950,§ 18。1-14;1960,約 358;1975,立方米。14, 15; 1981, 立方米397, 568; 1990, 第 797; 1991, c. 295; 1993, c. 411; 2003, cc.816, 822; 2006, 約 935; 2008, cc.174, 206; 2014, 約 7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