芭蕾舞健康合作協議

根據弗吉尼亞法律 § 15。2-5369,合作議是兩間或以上醫院之間,以合併或其他組合資產分享、分配、合或轉介患者、人員、教學計劃、支援服務、設施或醫療、診斷或實驗室設施或程序或醫院傳統上提供的其他服務的協議。

根據《合 作協議規例》(12 VAC5 -221 -10 後續)12 VAC5 -221 -80 (H) 處,國家衛生署長應批 合作協議申請合作協議的申請,如果他通過大量的證據發現建議合作 協議可能產生的好處大於競爭減少所導致的缺 點。

前州衛生專員瑪麗莎 ·J· 萊文,美國美國美國聯邦 AFP,於 30 月 2017 發出《弗吉尼亞州命令》和授權合作協議(弗吉尼亞令)的信函。與巴拉德衛生在田納西州的公共利益證書(COPA)類似,弗吉尼亞令提供了對山州衛生聯盟(MSHA)和威爾蒙特衛生系統(WHS)的合作協議申請有條件批准

弗吉尼亞法律 § 15 連結。2-5384。1及管理合作協議的條例,弗吉尼亞令規管《巴拉德健康》在弗吉尼亞州的合作協議。此外,與《巴拉德健康》在田納西州的 COPA 類似,弗吉尼亞令為 Ballad Health 提供了州立法的行動免疫,通過用州監管和積極監管取代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