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IS 安全性

根據 § 8 中定義的醫護人員。01-581。1定義

「醫療保健提供者」指 (i) 由本聯邦授權提供醫生或醫院、牙醫、藥劑師、註冊護士或執照護士的人士、法團、設施或機構,或具有多州特權從事該護理協議的人、視光師、足科醫生、整脊師、物理治療助理、臨床心理學家、臨床社會工作者、專業人士, 持牌婚姻和家庭治療師, 持牌牙科以收費為基礎提供服務的衛生師、健康維護機構或緊急醫療服務員或技術人員;(ii) 所有股東或成員均持牌照的專業公司;(iii) 合夥人所有合夥人均持牌照;(iv) 第 54 § 中定義的護老院。1-3100除根據認可的教會或宗教宗教會,只依靠靈性方式來治療的護理機構除外;(v) 由 13 § 第 A 2 分所述的成員組成的專業有限責任公司。1-1102;(vi) 僱用或聘請持牌醫療保健提供者並主要提供醫療服務的公司、合夥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任何其他實體,或 (vii) 本文所提及的人或實體的董事、主任、員工、僱員、獨立承包商或代理人,在其僱用或任務範圍內行事,以及與醫療保健或專業服務相關的工作範圍及範圍內行事。

根據 § 32 中定義的醫護人員。1-127。1:03健康紀錄隱私

「醫療保健提供者」指在 § 8 中「醫療保健提供者」定義中列出的實體。01-581。1,除非政府經營的設施亦應視為本條所規定的醫療保健提供者。醫療保健提供者還包括所有獲得許可、認證、註冊或許可,或持有由衛生專業部內任何衛生監管委員會發出的多州許可權特權的人士,但受到葬禮董事會和醃製者或獸醫委員會監管的人士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