貝類區域禁制公告與說明
編號 101-224,大牡蠣灣與小牡蠣灣
生效日期:2025 年 8 月 15 日
根據第 28.2 卷,第 8 章,第 §§ 28.2-803 條至 28.2-808 條,第 § 32.1-20 條,以及第 § 2.2-4002 條,Virginia 法典第 B.16 條:
1。「貝類區域禁制編號 102-224,Big Oyster Bay 和 Little Oyster Bay 之公告與說明」於 2008 年 4 月 14 日生效,並於 2025 年 8 月 15 日起取消。
2。編號 101-224 禁制貝類區域(顯示為 A 至 E 區)自 2025 年 8 月 15 日起正式設立。除根據《Virginia州法典》第 28.2-810 節之規定,由海洋資源委員會 (Marine Resources Commission) 核發許可證外,任何個人、公司或法人從這些區域採捕貝類均屬違法。這些區域的邊界顯示於題為「Big Oyster Bay 與 Little Oyster Bay,編號 101-224 禁制貝類區域,2025 年 8 月 15 日」的地圖上,該地圖為本公告的一部分。
3。衛生署將隨時接收、審議並回覆任何利害關係人針對本命令之重新審議或修訂所提出之請願。
徵收區域編號 101-224 之邊界
A. 禁制區域應包含 Big Oyster Bay 所有未命名的內灣,該內灣位於連接緯度/經度地圖座標 (37°56'47.7",-75°20'44.2") 與地圖座標 (37°56'46.1",-75°20'44.5") 之連線的內陸側。
B. 禁制區域應包含 Big Oyster Bay 所有未命名的內灣,該內灣位於連接緯度/經度地圖座標 (37°56'44.0",-75°20'44.8") 與地圖座標 (37°56'42.9",-75°20'45.1") 之連線的內陸側。
C. 禁制區域應包含 Big Oyster Bay 所有未命名的內灣,該內灣位於連接緯度/經度地圖座標 (37°56'33.4",-75°20'44.0") 與地圖座標 (37°56'32.6",-75°20'43.7") 之連線的內陸側。
D. 禁捕區域應包含 Eel Creek 及其所有位於地圖座標緯度/經度 (37°55'52.4",-75°21'13.8") 與地圖座標 (37°55'51.6",-75°21'14.3") 之間連線的上游支流。
E. 禁制區域應包含 Big Oyster Bay 所有未命名的內灣,該內灣位於連接緯度/經度地圖座標 (37°57'08.0",-75°20'29.5") 與地圖座標 (37°56'58.7",-75°20'38.2") 之連線的內陸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