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飲用水中鉛減少法》
- 公法 111-380 修訂了安全飲用水法 (SDWA) 第 1417 條,以減少飲用水中的鉛。該法例的簡稱是「飲用水中鉛減少法」。本新法規的要求在生效日期 36 後,或是 1 月 4, 2014 之後生效。
- 《SDWA》第 1417 (a) (1) 條指出,「任何人士不得使用任何管道、任何管道或管道配件或裝置、任何焊料或任何焊劑,在安裝或維修任何住宅或非住宅設施中提供不含鉛的任何公共水系統或任何管道」。第 1417 (d) 節定義「無鉛」,意味著焊料和熔膠不得超過 0。2 百分比鉛;而管道、管接頭和元件不得含有超過 8。0 百分比率。
- 公法 111-380 將「無鉛」的定義從 8% 更改為 0。25% 適用於管道、管接頭和元件,以濕表面的加權平均值為基準。
- 該法案適用於提供人類飲用水的住宅和非住宅設施。您應該注意,根據 SDWA,公共水系統的定義不僅僅僅是配送系統,而且還包括處理,存儲和任何收集系統。無鉛要求涵蓋水廠所使用的所有元件和材料,從源頭到水龍頭。
- 我們必須了解,這項新規定適用於任何飲用水系統的安裝和維修。 1 月4 之後,2014 ,您不能再使用任何不符合新的無鉛定義的元件 -這包括您目前庫存中的元件 。
- 目前正在使用中符合先前無鉛定義的設備和材料,無需移除或更換。它們可能會繼續使用,直到需要更換或修復為止。
- 更換裝置顯然需要符合新的無鉛定義。
- 目前有關於使用符合新無鉛定義的新元件來修復舊附件或設備,如果修復的設備可能仍然具有不符合新定義的元件,或是整個裝置現在必須符合新定義是否必須符合新定義的問題。EPA 尚未就此問題提供指引。
- 該法案對無鉛規定有兩項特定豁免;
- 第一項豁免適用於管道、管道配件、管道配件、水管配件和裝置(包括防止回流器),這些設備僅用於非飲用服務,例如製造、工業加工、灌溉、戶外灌水或其他用途,如預計水不可用於人類食用的用途。
- 第二種豁免是針對特定的元件或產品,並沒有專用於非飲用服務的文字。 直徑為2 英吋或更大的淋浴閥、浴缸填充器、維修鞍座和配水總閘門閥屬於豁免範圍。
- 請注意,以上人不符合任何無鉛定義。因此,這些豁免涵蓋的任何物品都可以含有任何量的鉛。
- NSF 已修改其標準(NSF/ANSI/CAN 標準 61),以參考 NSF/ANSI/CAN 標準 372,該標準涵蓋飲用水系統元件的加權鉛含量。帶有 NSF 61 認證標誌的產品將符合 PL 111-380 的新無鉛要求。NSF 更新了 NSF/ANSI/CAN 標準 61,使用新的更嚴格的要求,並於 7 月 1, 2012 生效。從 4 月 2014 開始,所有 NSF 61 產品都必須遵守法律的無鉛要求。
- 除了無鉛含量要求外,NSF/ANSI/CAN 標準 372 設定了對與飲用水接觸的產品中可以滲出的鉛量的要求。
- 另請注意,任何先前採用和批准的標準建築規格將需要修改,以要求用於維修或施工水廠的任何元件必須符合新的無鉛要求(NSF/ANSI 61),從 1 月 4, 2014 開始。
公共法
NSF 性病
UL 摘要
NSF/安西/安全面電子標準 372